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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2016年)
作者:金华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发布时间:2016-12-29点击次数:3773

金开〔2016〕61号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工业强市”战略,加大科技创新和企业扶持力度,做强做优实体经济。根据《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金委发〔2016〕22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现代产业体系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的通知》(金政发〔2016〕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做强做优

1.评选年度“十强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按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税收等指标综合排名,评选出开发区工业十强企业,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并授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2.鼓励骨干企业加快发展。对开发区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不含已享受“电商换市”销售收入),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同一档次内不重复奖励。

3.鼓励企业发展总部经济。对总部企业、大企业大集团、高成长企业、省市“三名”企业等,按市政府相关政策奖励。对首次列入金华市区总部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设立企业经济密度奖。对当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实交税收超200万元的工业企业,按每亩营业收入、每亩实交税收排名分别进入开发区前五位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5.鼓励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对拟上市企业申报材料报证监会受理时一次性奖励50万元,成功上市后再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成功上市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壳公司注册地迁至开发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上海股权交易中心E板、天津股权交易所等区域性场外市场成功挂牌,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挂牌后成功转板的,按差额部分给予补助。

二、加快两化深度融合

6.推进省级装备电子产业基地建设。对列入浙江省装备电子产业基地项目的,项目完成且通过评审验收的,一次性补助30万元。具体补助办法按《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装备电子(软件)产业基地财政资金使用暂行办法》金开办〔2016〕73号执行。

7.鼓励工业企业“电商换市”。对电子商务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依法申报纳税的,按电子商务销售额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8.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制造业企业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实交税金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对该企业的银行贷款,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8%给予贷款贴息,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实交税金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对该企业的银行贷款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给予贷款贴息,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实交税金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给予贷款贴息,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9.鼓励企业租用标准厂房或闲置厂房。凡符合产业导向,注册地在开发区的工业企业(已供地及租用双方为关联企业除外),租用标准厂房或闲置厂房期限在1年以上,租用情况已在经济发展局备案,对统计入库的规上企业,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租金补助,一个年度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且租用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规下企业,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租金补助,一个年度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租金补助期限为三年。

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10.加快科技创新主体培育。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市级创新型企业、市级农业科技型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为区级创新型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研究院、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企业列入“浙江制造精品”的产品单个给予3万元奖励。同一单位同一级别的研发机构不重复奖励。

11.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经审核年研发投入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企业,给予研发投入5%的补助。

12.扶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设立500万元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家级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科技创业创新扶持,具体补助办法按《金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关于鼓励科技人员进入金华高新园区创新创业优惠政策的通知》(金高新〔2013〕5号)执行。

五、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13.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获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的企业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授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企业,每件专利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500元。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20万元。

14.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新获省级专利金奖、优秀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新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省级和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2万元、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于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15.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对运用专利向金融机构质押获得贷款并按期正常偿还贷款的企业,给予专利质押实际贷款额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5%贴息补助,每家企业年贴息额度不超过30万元。鼓励设立专利联盟,新成立的专利联盟正式运作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开办经费补助。专利联盟与产业技术联盟不重复补助。

16.鼓励发展和引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开发区内设立的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办事处),运作满一年且代理开发区企业专利授权总量达到5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10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落户奖励经费。

六、鼓励实施智能制造

17.加大企业技术改造扶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大有效投入,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当年设备投入在50万元(含)-100万元的技改项目,按6%进行补助;当年设备投入在100万元(含)-300万元的,一般技改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改项目(汽车及配件、电子信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7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分别按8%、10%进行补助。对当年设备投入在300万元以上的重点技改项目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配套补助。

18.鼓励企业实施“机器换人”。培育一批“机器换人”示范企业,以点带面推动“机器换人”,对首次认定为市级、省级“机器换人”示范企业(“机器换人”工程服务公司),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列入省级“机器换人”先进适用装备推广目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七、加快节约集约发展

19.强化新入园项目审核备案验收制。禁止不符合产业导向和节能环保要求的项目入园。强化项目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若企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建设进度或投资强度、经济密度,扣减保证金。开发区管委会商请有关银行给予企业履约保证金等额信贷支持。实施竣工项目综合验收制,集约用地达不到要求的,新建项目综合验收不予通过。

20.鼓励实施“空间换地”,积极盘活闲置低效用地。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及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土地投资扩建和旧厂房进行加层改造,项目报经规划审批,竣工后通过经济发展局、规划分局等部门联合复核验收,按新增建筑面积给予一定奖励,具体补贴标准按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21.以亩产效益为引导,鼓励企业“腾笼换鸟”。采用亩均税收、单位电耗税收等指标,对工业企业进行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将工业企业分为A、B、C等三大类,实施差别化要素配置。大力发展低能耗、低排放、高产出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分类处置低效闲置用地企业,实现“腾笼换鸟”,进一步提高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22.对已投产项目实行土地利用效率动态考核。对当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实交税收超200万元及用地10亩以上的工业企业,根据企业(包括开发区关联企业)当年亩产税收、经济密度等指标实行综合土地利用效率动态考核排名,评选年度节约集约用地十佳企业,并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节约集约用地奖和经济密度奖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23.鼓励清洁生产,推进节能减排。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体系认证和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绿色企业、省级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当年完成节能降耗责任书目标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24.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对当年通过国家一级、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认定的,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八、实施品牌标准培育战略

25.对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名牌产品”、“金华市著名商标”、“金华市名牌产品”,以及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修订的企业,按市相关文件补助。对新获得开发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每家奖励30万元,具体奖励办法按《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金开办〔2015〕46号)执行。

九、加大招商选资力度

26.鼓励以商引商,促进产业链招商。设立招商引资专项经费,对由境外企业、境外自然人投资的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对总投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按企业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额,给予0.02元人民币/1美元的补助。对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30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项目、跨国公司投资的研发中心和经济总部、上市公司、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重大浙(婺)商回归项目,根据项目投资协议约定进行重点扶持。   

27.鼓励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新建项目,从土地交付且符合开工条件之日起,“腾笼换鸟”新引进项目自开工之日起,在一个年度内全部建成投产并入统计库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二个年度内建成投产,当年产值超过1亿元,税收超过300万元,投资强度、经济密度、亩产税收达到计划要求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已投产企业二期项目建设进度未达到计划要求的相应扣减该企业工业扶持财政资助资金;二期建设项目一直未开工的,取消该企业当年工业扶持政策和评优资格。

28.鼓励外贸企业扩大出口。开发区出口额(根据海关数据)超1000万美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含)的企业(不含市场采购企业),按照年出口额1000-2000万美元、年出口额2000(含)-3000万美元、年出口额3000(含)-5000万美元、年出口额超5000万美元(含)以上四个档次,分别给予一次性4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十、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29.鼓励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人才强区目标,根据市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相应配套经费奖励和服务保障。对入选开发区国家“千人计划”和省“千人计划”的人才分别给予省资助额的100%和50%配套奖励;对经国家、省外专局批准的国外人才和智力引进项目,给予市资助额1:1配套奖励。

30.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参加由市、区统一组织的各类人才招聘活动,展位费给予每年两次的全额补助。当年从市域外引进或录用3名及以上硕士(或副高)人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科技创新成果明显、经济效益显著的企业,在引进或录用次年(需满一年以上)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1万元的补助;博士(或正高)、硕士(或副高)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和1万元的安家费补助,其中引进当年兑现50%,另外50%在三年后兑现;属柔性人才引进范畴且在企业服务满两年的高层次人才,分别给予博士(或正高)、硕士(或副高)一次性1万元和5000元的补助。规上企业业主及企业引进的高端人才(硕士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其子女的小学、初中就学,由管委会统一安排在指定学校,并享受本学区学生同等待遇;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或实交税金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副总、在建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企业副总(任期满一年以上),经组织人力社保局、主管部门、社会发展局会审后,可享受以上同等待遇。

31.鼓励院校深度合作。开展院校深度合作,鼓励浙师大、金华职业技术学院等本地院校为开发区企业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对每个订单班(班额25人以上)每学年给予2万元的补助。

十一、附则

(一)本意见适用于税收关系纳入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范围的工业企业(其中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政策不限工业企业)。单个企业补助(不包括个人奖励)不超过300万元(不含市政策区配套部分)。

(二)对本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等“一票否决”指标事项、统计报表不按时上报及少报漏报、拖欠职工工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亩产效益评价为C类的企业,取消申报资格。企业申报的资料或享受的优惠政策,要求企业负责人签订所报资料、内容真实的承诺书,对弄虚作假套用政策,违规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享受优惠政策(如子女入学等)的企业,一经发现将追回补助资金或取消已享受的政策,并在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申报补助资金资格和优惠政策(如子女入学等)。省专利示范企业被摘牌的当年不享受第四条创新驱动和第五条知识产权有关政策。

(三)同一事项获多项补助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补助。同一项目获国家、省、市补助(奖励)后,需开发区配套的,依据本文件规定开发区财政已补助(奖励)的资金视同配套。

(四)本意见由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前出台的《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金开〔2013〕34号)文件同时废止。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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