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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市区网络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创业服务中心发布时间:2013-10-09点击次数:2706

金政办发〔2013〕105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扶持市区网络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网络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344号),进一步加快市区网络经济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快网络经济平台建设

鼓励各区加快“腾笼换鸟”、“电商换市”、“退二进三”步伐,大力拓展网络经济发展空间,建设各具特色的网络经济园区(信息产业园区、电子商务园区、软件园区);鼓励各开发区、城市新区、工业功能区改造提升为网络经济园区,或建设网络经济“区中园”、“园中园”;鼓励引进国内知名专业投资商建设网络经济产业园,大力发展电子商厦。网络经济产业用地可按商业办公或科研用地出让。

二、大力盘活存量资源发展网络经济

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将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商务楼宇、沿街商铺等改造为电子商厦,发展网络经济。对实施“退二进三”、“电商换市”,不改变用地性质、不改变产权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用房,经批准后可加层改造,适当提高容积率,可暂不征收原产权单位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盘活存量资源发展网络经济,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并报市政府审核后,5年内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50%,并按地方财政贡献额标准奖励给业主。

婺城区、金东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3年内各腾出30万平方米以上闲置房产用于发展网络经济。对引进和培育的网络经济企业,实行3年“零房租”,租金由市、区两级按比例分担。租房补助面积由相关部门审核,与地方财政贡献额挂钩。

三、扶持成长型企业做大做强

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进行奖励,对年纳税额200—1000万元(含)、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网络经济企业,5年内分别按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基数的40%、50%、60%标准予以奖励;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增量部分,环比增长15%(含)以下的,60%奖励给企业;环比增长15-25%的,70%奖励给企业;环比增长25%以上的,80%奖励给企业。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网络经济企业高管人员按地方财政贡献额标准予以奖励。

四、大力培育初创企业

对新办的网络经济企业,自成立或认定年度起,前三年按地方财政贡献额予以全额奖励;第四、五年按50%予以奖励。鼓励各区自建或引进投资商建设网络经济孵化器(加速器),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并报市政府审核后,5年内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50%,用于资助网络经济企业的研发投入。

五、大力实施产业链招商

对国内外知名、成长性好、资源占用少的网络经济企业,在市区设立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或投资重大项目的,建成投入运营后,前三年按地方财政贡献额予以全额奖励,第四、五年按80%予以奖励。“一企一策”项目不重复享受本条政策。

六、优化网络经济金融服务

对国内外战略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机构在市区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5年内按地方财政贡献额80%标准予以奖励;对上述机构参与市区网络经济企业战略投资的,正常退出后,按地方财政贡献额80%标准予以奖励。推动网络经济企业通过上市,或到区域性股权交易平台挂牌等方式,借力资本市场做大做强。设立网络经济引导基金和网络经济担保机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七、完善网络经济公共服务

对有利于延伸我市网络经济产业链、非国有控股新建的网络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包括软件开发平台、测试平台、双回路供电系统、智能园区系统、宽带网络通道、信用认证、创业服务、代理服务等),经认定按公共服务标准、受益面和实际效果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网络经济企业服务器本地托管(租赁)和宽带使用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予以补助。实际发生费用10万元以上(含)的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按比例分担;1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自行补助。

鼓励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网络经济发展,组织网络经济企业到国内外发达地区参展,或在市区举办各类活动,经主管部门确认后予以一定补助或奖励。

八、提升网络经济创新能力

对网络经济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类项目(研发人员工资额占比不超过50%),经市有关部门审核,予以一定补助,单个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项目并获得资金资助的,按上级规定比例予以配套,单个项目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开展各类资质认证予以一定补助。

九、引导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创新营销模式

鼓励传统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对企业自建电子商务营销平台,或传统企业借助市区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展营销活动,按有关政策予以补助。其中将电子商务业务分离、设立电子商务法人机构的,享受网络经济企业政策。

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对海关查验平台建设、国际快递企业引进、报关费用减免等方面予以支持。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年销售额首次超500万美元的,予以一定补助。

十、加强网络经济人才培育和引进

对网络经济特殊人才按企业纳税贡献额进行分档奖励(A档2000万元以上,B档1000—2000万元,C档500—1000万元,D档300—500万元),3年内每年分别给予4个、3个、2个、1个特殊人才租赁房指标和子女公办学校就近入学指标。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对市外引进、人事档案无法转移的特殊人才,可重建人事档案;对专业水平较高的特殊人才,可直接认定中级(含)以下专业技术资格。

加强网络经济实用型人才培养。经认定的网络经济培训机构,按计划为网络经济企业提供业务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按实际培训费用的80%标准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对网络经济企业选送中高级管理人员首次参加全国各类能力提升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经认定按培训费用的50%标准补助给企业,最高不超过5000元/人。

引导高校教师和大学生创业。鼓励高校教师和科研院所专家带技术、带项目在市区创办网络经济企业,对符合相关条件、在市区落地的网络经济项目,经认定后可申请创业启动资金。鼓励在校大学生积极投身金华网络经济,对大学生在校接受孵化并在市区落地的网络经济创业项目,经认定后可申请创业启动资金。

十一、其他事项

1.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网络经济企业,是指在市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纳税、上报统计数据,以互联网为依托、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支撑开展经贸活动的企业。具体由所在地网络经济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市网络经济局予以认定。

2. 扶持资金除评选性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外,其余资金按市、区财政体制税收分成比例分担。纳税200万元以上的成长型企业所享受的政策补助、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

3.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意见施行后,此前我市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市网络经济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招才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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